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浙科发政〔2015〕20号)、《公众创业创新服务行动方案》(浙科发条〔2015〕21号)及《宁波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甬科高〔2015〕88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的创新券推广使用工作,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科技创新券是浙江省科技部门依托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发放,用于鼓励企业和创业者购买在该平台上注册的创新载体所提供创新服务的一种电子券。创新券分为企业兑换券与载体兑换券两类。使用企业兑换券时,需企业支付载体全额费用,服务结束后,企业凭创新券向所属地科技局兑现。使用载体兑换券时,企业支付扣除创新券额度后的服务费,服务结束后,由载体凭创新券向科技局兑现。
二、创新券暂限用于企业购买与非关联单位合作或自主开展研发等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查新检索、科技培训、科技服务(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各市、县(市、区)科技和财政管理部门负责创新券管理、资金拨付和绩效评价工作;企业和创业者可根据需要申请创新券购买科技活动;各创新载体负责做好利用创新券提供创新服务及创新券申请兑现等活动。
三、我校现已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登记的有16个省级创新载体、45个非省级创新载体,具备提供科技创新服务,实现科技资源共享的义务和收取、兑现创新券的资格。其中,宁波仪器共用网的子属平台及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登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平台推广创新券工作,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照《宁波大学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宁大政[2008]143号)进行管理;其他创新载体,包括各级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服务平台、引进大院名校等除财政专项外的所有科研创新平台,推广应用创新券工作,由科学技术处按相关规定要求及本通知进行管理。
学校其他科研机构若想通过收取创新券提供科技服务,需向科技处提出申请,在云平台注册登记后方可实施。科技人员个人或团队想通过收取创新券提供科技服务,必须依托已在云平台注册登记的创新载体进行。
四、创新券申领、使用、兑现的具体流程为:
委托方(合作企业)与服务方(我校科研载体或科技人员)达成科技服务意向 → 签署创新券技术服务合同并到学校科技处盖章备案 → 企业通过云平台创新券服务系统向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申领创新券 → 企业获得相应电子券 → 企业在创新券服务系统内预约服务 → 企业获取服务并支付相关费用 →企业或载体兑换创新券。
六、省级创新载体必须开展推广使用科技创新券工作。学校鼓励创新载体、科技人员主动与获取创新券的企业开展合作,通过收取创新券提供科技服务,企业名单可在登陆云平台后“创新券发放情况公示”中查询。与企业开展横向科研项目时,创新载体或教师有义务提醒企业申请使用创新券,同时在签订的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中约定创新券支付比例,签订合同前,请务必先向企业所在地科技局核实可申请使用创新券的额度。
七、创新载体对外提供科技创新服务所获取的创新券经费收入作为载体日常运行经费使用,因推广使用创新券获取的上级部门发放的奖励性补贴纳入学校收入,学校通过奖励性绩效工资对载体人员给予奖励;在科研合同中约定使用创新券事宜的横向科研项目,获得的创新券经费按照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经费预算管理,因推广使用创新券获取的上级部门发放的奖励性补贴纳入学校收入,学校通过奖励性绩效工资对横向科研项目课题组成员给予奖励。
八、各创新载体需设创新券应用服务专员,报科技处备案。创新券服务专员应实时关注云平台预约信息,及时联系对应的教师或实验室人员提供服务,并负责本平台创新券收取、兑换等工作。
九、创新载体提供创新券应用服务情况纳入载体依托单位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对于创新券提供服务数量大、评价高的创新载体,在各类限额申报项目分配指标中给予倾斜。在创新券申请、使用过程中,任何载体和个人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一经发现违规行为,停拨并追回财政经费,并记入相关载体和个人信用档案。
请各单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做好创新券的推广使用工作。认真学习了解各地区关于创新券的政策规定和操作方法,加强我校创新载体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范围,主动走出校门走访、咨询各市(区)县科技局,联系相关企业,通过为企业提供相关业务获取创新券,使企业、载体和老师同时获利。
科技处联系人:冯吉春
电话:89709128(办公室) 586930(短号)
办公室:安中大楼 506室
科技处
201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