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鼓励先进,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类别与比例
第二条 评选类别
(一) 个人荣誉
1.三好学生
2.优秀学生干部
3.优秀大学生
(二) 集体荣誉
1.先进集体
第三条 推荐名额或比例
三好学生: 不超过班级参评学生数的4%。
优秀学生干部: 不超过班级参评学生数的4%。
优秀大学生: 不超过班级参评学生数的4%。
先进集体: 每学院不超过1个。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 思想品德: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3.本学年非学业因素评价中,有 5项以上“优秀”或“有”且无“不合格”评价指标。
(二) 学业成绩: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年内参加A类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B类学科竞赛获得国家二等奖以上;
2.本学年内以宁波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以第一作者在C类以上核心期刊或宁波大学主要学术期刊目录 (人文社科类) 二级以上核心期刊发表论文;
3.本学年内以第一作者身份获得发明专利授权;
4.本学年学习绩点分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25%。
(三) 身心素质: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规定,成绩在良好以上,身心健康。
(四) 同样满足条件下,当候选人数大于班级名额人数,综合成绩高者优先。
第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 在校院两级学生会、党团组织、学生社团、班级等累计担任学生干部职务2 个学期以上;
(二) 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埋头苦干,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并出色地完成校院、班级、党团组织交给的任务;
(三) 学年内学习成绩优良,绩点分成绩排名在本专业的前50%;
(四) 本学年非学业因素评价中,有 4 项以上“优秀”或“有”其中“社会工作”评价为“优秀”,且无“不合格”评价指标;
(五) 同样满足条件下,当候选人数大于班级名额人数,优先考虑非学业因素“优秀”或“有”个数多者优先,若非学业因素“优秀”或“有”个数相同,则综合成绩高者优先。
第六条 优秀大学生评选条件
(一) 品行端正,诚实守信,本学年非学业因素评价中,有4项以上“优秀”或“有”,且无“不合格”评价指标;
(二) 本学年补考后无必修课程(含模块必修课程) 不及格;
(三) 学生在道德风尚、科学研究、创新创业、文体竞赛、公益服务等某一方面有特别优秀表现或对社会、学校有突出贡献;
(四) 同样满足条件下,当候选人数大于班级名额人数,综合成绩高者优先。
第七条 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一) 评选对象为班级、科研团队及其他学生集体组织 (学生党支部、学生会、分团委、社团等已纳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评优范畴的集体,原则上不再参评该奖项);
(二) 集体的特色明显,发挥作用突出,集体业绩显著;
(三) 集体内风气良好,成员团结协作,集体荣誉感强,无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四) 集体内学风良好,班级补考人数占比少,四六级通过率高;
(五) 集体的文明寝室建设成果显著,年度不合格寝室占比少,优秀比率高;
(六) 集体内身体素质良好,体测良好率高;
(七) 若以班级为单位申报,请提交相关业绩佐证材料。评选时优先考虑班级补考率和四六级通过率,其次考虑文明寝室建设成效,最后考虑集体的体测良好率;若以其他科研团队或其他学生集体组织申报,请提交相关业绩佐证材料。
第四章 评选的机构、原则和程序
第八条 评选机构
荣誉奖评定工作由学生发展与服务处组织进行,由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评审,各班级负责本班的评选。
第九条 评选原则
在评定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宁缺毋滥”和“优中选优”的原则,做到评选条件公开、评定名额公开、评定程序公开和评定结果公开,实行班级和学院二级公示制度。
第十条 评选程序
荣誉奖每学年评定一次,具体评选程序如下:
(一) 学生申报。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班级组织民主评议后,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 学院审核。学生工作办公室严格审核,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名单,公示无异议,报送学生发展与服务处。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一条 获得各类荣誉奖的学生名单,由学校发文予以表彰。学校向获奖者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学校对获奖者的奖励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个人荣誉奖一般不可以兼得。学生获奖情况记入个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述“以上”、“以下”、“不超过”,除特殊说明外,均指包含本数或者本级在内;“超过”、“不足”,除特殊说明外,均指不含本数或者本级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