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制定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2016年9月1日以后,专利收费减缴执行新的规定,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为配合办法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对涉及的相关表格做出适用性修改(详见附件1,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链接//www.sipo.gov.cn/tz/gz/201608/t20160831_1289381.html),我校也对《宁波大学职务成果知识产权申报表》做出相应调整(详见附件2)。
二、我校已完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费减缴备案,各位教师在申请专利时,不再需要提供《浙江省专利费用减缓证明表》。
三、请各位教师在填写或提供宁波大学组织机构代码时,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0004195291066
四、请广大教师按照学校申报职务成果知识产权的流程进行申报,对于未经过学校科技主管部门审批,私自委托代理申请的专利,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教师自行承担。
联系人:刘丹 电话:87600258
科技处